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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请使用人才专项资金的通知
  • 作者:崇明招商办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12-24 21:01
  • 点击量:182
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、《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2014年修订)》、《崇明县2012-2016年重点地区、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》及《崇明区关于申请人才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》规定,现将2018年下半年度申报使用人才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项目
1.《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中明确的2013年12月31日前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租房费资助项目(在执行期内进入本区但未满5年资助期限);
2、《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2014年修订)》中明确的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租房费资助(在执行期内进入本区但未满3年资助期限)、崇明籍优秀大学生回乡就业和创业的奖励经费(回乡工作满3年)等项目;
3.《崇明县2012-2016年重点地区、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》中明确的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重点地区、重点领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(已满5年服务期)、租房补贴(在执行期内进入本区但未满5年资助期限)、柔性引才项目;
4.《崇明区关于申请人才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》中明确的2017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的购房补贴、租房补贴、柔性引才补贴、乡土人才奖励、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或课题资助(首轮资助总额的30%)、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补贴、创业人才客栈补贴等项目。
注:本次申报项目统计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12月31日。
二、申报材料
1.《崇明区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》(附后);
2.申报项目所需的相关佐证材料:
单位材料主要包括: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人登记证书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。
个人材料主要包括:获奖证书、学历(学位)证书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聘任表、劳动(聘用)合同(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经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盖章的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》)、社保缴费证明、在崇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。申请崇明籍优秀大学生回乡就业和创业奖励的对象,还须提供回崇工作前在崇明区域外单位工作的退工证明(应届生无须提供)。
注:①凡之前已申请并享受租房费资助的对象,可省去相关的证明文件,但需要在“申请表”的备注内注明“XXXX年聘用或录用”字样。②申请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或课题资助的对象,可省去相关证明材料,只需填报“申请表”。
通知和表格电子版均可在崇明人才网“下载中心”栏下载,网址:http://www.shcmhr.com/。
三、时间安排
各主管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(书面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一份)报送区人社局人才开发科。
四、工作要求
各主管部门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,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,对适用范围内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,同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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